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生管理 > 正文

学生管理

药学院国家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8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台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台州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台州学院“三台”特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浙江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三台”特等奖学金由台州学院出资奖励本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三台”特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上一学年智育和综合考评均在班级前10%并获得校一等奖学金,并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相关认定标准参照《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某一方面有实际行动,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创业创新大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专业类文体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6.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获校级及以上十佳大学生、十佳学习标兵、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特别荣誉称号之一者。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上一学年获得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并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相关认定标准参照《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某一方面有实际行动,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创业创新大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专业类文体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6.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十佳大学生、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自强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者。

(三)“三台”特等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上一学年获得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并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相关认定标准参照《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某一方面有实际行动,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创业创新大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专业类文体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6.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十佳大学生、十佳学习标兵、自强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者。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的申请者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根据综合考量、择优评定的原则,各奖项一般在我院高年级学生中产生,其中,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一般为三年级学生、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一般为三年级和四年级学生、“三台”特等奖学金获得者一般为四年级学生。

第七条 在学院奖项名额有限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普通本科三年级和专升本四年级学生优先获评,普通本科四年级各班级的奖项名额=剩余奖项名额*(班级总人数/普通本科四年级人数)。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该项工作一般在10月份进行。

第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奖项标准要求,筛查出符合审评条件的候选人,整理汇总《XX 学年药学院国家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台州学院“三台”特等奖学金候选人情况一览表》,并返还各班核对,以确认候选人信息无误。

第十条 学院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严格按照评审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全方位考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首先参考各学年综合考评和智育考评的累计排名结果,其次参考上学年综合考评和智育考评结果,再者参考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兼顾年级和专业因素,讨论产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台州学院“三台”特等奖学金的获奖者建议名单。在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初评产生的获奖建议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处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初评结果,获奖同学提交相应奖学金申请表,填报申请材料需谨慎负责、认真对待。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一档助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将奖学金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