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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8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奖励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在校学生的奖励资助形式。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获得校奖学金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智育考评分在班级前50%且未受过纪律处分者;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无因违纪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原则上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享受一档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二档资助。具体额度按当年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获取上述奖学金、助学金以当年评选结果为准。


第五章 申请、评审及发放

第八条 按照学校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形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优先条件。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以上一学年获得校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智育排名在班级前50%为序,依次给予,直至取足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如因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不足而出现并列的情况,则以上一学年在班级的智育排名为序依次给予。

第十一条 国家一档助学金的评审以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但未获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特殊情况(如低保边缘,建档立卡贫困户,父母有去世、残疾或重大疾病)、高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为序,依次给予,直至取足国家一档助学金名额。如出现并列情况,则以上一学年在班级的智育排名为序依次给予。

第十二条 国家二档助学金的评审以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一档助学金的普通本科大一学生和专升本大三学生、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一档助学金的普通本科大二至大四学生和专升本大四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特殊情况(如低保边缘,建档立卡贫困户,父母有去世、残疾或重大疾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序,依次给予,直至取足国家二档助学金名额。如出现并列情况,则以上一学年在班级的智育排名为序依次给予。

第十三条 学院将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优先条件进行初步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确定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助学帮困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原则上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一档助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兼得国家二档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财政全额划拨)、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给获奖、受助学生。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国家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有其他诚信缺失而获得资助者,一经发现,即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励志文化”主题教育活动者、无故不参加勤工助学或因工作不认真被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奖助学金;延长学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受资助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5日起开始实施,由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